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8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唐脩晴 即 唐慧芹 即 唐慧君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曾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成立,惟惟嗣已毀諾,請分別提出說明如下:
(一)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三)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等其他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條、其他收入證明、補助證明或毀約期間之年度所得資料)。
(五)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二、請提出所有郵政及金融機構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若為薪資轉帳其上並應註記)。
三、每月本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應包含但不限於:租賃契約書、膳食費、水電瓦斯費、日常生活費)。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三親等內親屬系統表、聲請人母親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其聲請前二年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釋明其現有無領取社字會救助補助、退休金或老人年金?若有,其金額若干?並檢據撫養支出之證明。
五、請提出其未成年子女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提出符合所列扶養該未成年子女支出之所有單據及釋明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扶養義務?分擔比例為何?
六、請提供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並應向保險人查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是否對保險人負有債務。
七、具體說明聲請人債務形成之原因及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