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38號原告 范姜月菊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蘇蔡良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3,367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432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3,8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3,367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