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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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得勝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036號、第5363號、第5521號、第5558號、第5653號、第5734號、第5827號、第6266號、第628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744號、第6623號、第5708號、第6211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7號、第629號、第2172號、第2089號、第2753號、第3707號、第4287號、第4332號、第501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第140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曾得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曾得勝明知個人在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係供自己使用之重要理財工具,關係個人身分、財產之表徵,且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由他人使用,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而可能成為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匯款及掩飾或隱匿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之工具,進而對詐欺取財、洗錢正犯所實行之犯行施以一定助力,竟基於縱使發生該等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10日晚間8時30分許,在臺中市火車站附近之麥當勞,將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國泰商銀帳戶)及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彰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每本帳戶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出租予 劉桂翔 (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177號判決)後,劉桂翔再將之轉租予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小雄 」之人,「小雄」則陸續支付劉桂翔3萬8,000餘元,劉桂翔再轉匯2萬1,000元予曾得勝。「小雄」取得該帳戶後,隨即轉交所屬之詐騙集團使用,該詐騙集團成員旋意圖自己不法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使附表所示之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中。
二、案經附表編號1至5、7至9所示之告訴人訴由各報告機關及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附表編號10至14、16至19、21至25、27所示之告訴人訴由各報告機關、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及何明儒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由
一、本案係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得勝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 張愈敏朱海琦陳麗華邵若婷陳惠珠許惠婷楊嘉文謝庭訓范鶯嬌張容慈肖紅梅賴春樺張媛淳李珊娜簡筱茹王淑珍武佳瑩 、何明儒、 陳可苗張逸卉張詩萍鄒惠萍陳可薇葉麗 、證人即被害人 廖玟婷李梓妘柯文雄 等人於警詢中、證人即另案被告劉桂翔於警詢及偵訊中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曾得勝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見投投警偵字第1100016950號卷第72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山分行110年12月3日合金竹山字第1100003829號函暨檢附曾得勝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查詢結果(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58號卷第47-50頁)及:
(一)告訴人張愈敏遭詐欺之資料: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協議書、香港 永久 性居民身份證、代理授權註冊表等報案人提供之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14828號函暨檢附曾得勝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見投投警偵字第1100016950號卷第27-43頁)、手機IP上網紀錄及雙向通聯查詢紀錄、GOOGLE地圖畫面列印資料、劉桂翔之呈報狀暨檢附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畫面擷圖(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58號卷第8-12、19-44頁)
(二)告訴人朱海琦遭詐欺之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7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09682號函暨檢附曾得勝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等資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曾得勝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嘉市警二偵字第1100704495號卷第7-20、22、25、27-30頁)。
(三)告訴人陳麗華遭詐欺之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款交易查詢表(見金城警刑字第1100009286號卷第35-38、47、58、86、89-96頁)。
(四)告訴人邵若婷遭詐欺之資料: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永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處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局匯款單、邵若婷之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明細、通聯對話內容截圖、曾得勝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等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清單(見雲警西偵字第1101001435號卷第23-28、31、37、41-42、47、49-51、67-75頁)。
(五)告訴人陳惠珠遭詐欺之資料:臺灣土地銀行匯款單、股權認購協議書、桓生銀行境外匯款申請書、支票照片、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見投投警偵字第1100017299號卷第55、57-65、67-79頁)。
(六)被害人廖玟婷遭詐欺之資料: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嘉里建設(香港)有限公司商品房訂購合同、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曾得勝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等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見雲警西偵字第1101001476號卷第37-42、57、59、87、89-95、97-103、119-127頁)。
(七)告訴人許惠婷遭詐欺之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許惠婷之中華郵政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照片黏貼紀錄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7311號函暨檢附曾得勝客戶資料等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見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000293433號卷第27-31、41、51、55-85、8
7、95、97、99-123、125-151頁)。
(八)告訴人楊嘉文遭詐欺之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7月2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07188號函暨檢附曾得勝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聯邦商業銀行匯款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豐銀行境外匯款申請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相片黏貼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投竹警偵字第1100011451號卷第9-13、18、20-31頁)。
(九)告訴人謝庭訓遭詐欺之資料: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2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56469號函暨檢附曾得勝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南市警白偵字第1100519915號卷第20-30、35-37、39、46頁)。
(十)告訴人范鶯嬌遭詐欺之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2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55586號函暨檢附曾得勝客戶資料查詢等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聊天內容截圖、范鶯嬌之京城銀行存摺封面照片、匯款單據、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雄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073293103號卷第7-17、27-37、39-42、53、53頁)。
()告訴人張容慈遭詐欺之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陳報單、張容慈之臺灣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活動說明等資料(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卷宗第4、12-13、16-18、23-34、38頁)。
()告訴人肖紅梅遭詐欺之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幣轉帳交易成功明細、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新竹縣新埔分局新埔所刑案紀錄表(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卷第32、34-35、38-68頁)。
()告訴人賴春樺、張媛淳、李珊娜、簡筱茹、王淑珍及被害人李梓妘遭詐欺之資料:曾得勝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歷史資料交易明細、曾得勝之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款交易查詢表、電子轉出交易明細截圖、通訊軟體個人資料、對話內容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潮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潮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張媛淳切結書、刑案現場照片、國泰世華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王淑珍之臺灣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照片黏貼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投竹警偵字第1100012505號卷第29-41、99、105-129、145、200-216、222、226-242、256、260-262、2
72、275-282、305-306、308-314頁)。
()告訴人武佳瑩遭詐欺之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竹南分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武佳瑩之兆豐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澳門威尼斯人博弈網頁、凱文個人頁面、匯款紀錄明細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竹南分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45.10.
175.78網路IP查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7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07223號函暨檢附曾得勝客戶資料查詢、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卷第27-28、51-55、73-93、96、99-
101、103、119-123頁)。
()告訴人何明儒遭詐欺之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44103號函暨檢附曾得勝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交易明細表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投資網址頁面截圖、 陳慧萍 國民身分證照片(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04號卷第103-113、115、119-153頁)。
()告訴人陳可苗遭詐欺之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嘉里建設有限公司名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7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07859號函暨檢附曾得勝客戶資料查詢等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卷第20-21、29-30、32、35-37、40、58-73頁)。
()告訴人張逸卉遭詐欺之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張逸卉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44534號函暨檢附曾得勝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72號卷第39-40、45、48、50-54、59-65、80、81頁)。
()告訴人張詩萍遭詐欺之資料:曾得勝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帳戶交易明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詐騙網站細節及line帳號截圖、張詩萍台北富邦銀行帳戶資料(見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00031336號卷第4-9、11-13、15、
41、43-48頁)。
()告訴人鄒惠萍遭詐欺之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2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98931號函暨檢附曾得勝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見南市警一偵字第1110303251號卷第31、49-60、63頁)。
()告訴人陳可薇遭詐欺之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7月2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10639號函及曾得勝帳戶交易明細查詢、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32號卷第18-28、30-34頁)。
()被害人柯文雄遭詐欺之資料: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馬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執聯翻拍照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5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3201號函暨檢附曾得勝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87號卷第22-26、
29、33-41頁)。
()告訴人葉麗遭詐欺之資料:曾得勝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福興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鹿港分局刑事案件照片(含告訴人與暱稱 陽明毅 、SAXO客服168對話內容截圖)(見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000231722號卷第18-23、75-76、83、94、109、111-117頁)。
等資料在卷內可為證據,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參照)。次按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所規定之特定犯罪。復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將其所申辦使用之本案國泰商銀帳戶及彰銀帳戶提供予劉桂翔轉租予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雄」之人轉交所屬詐騙集團使用,容認其遂行詐欺取財及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取財犯行不法所得之去向、所在之一般洗錢犯行,規避檢警機關之追緝,主觀上應有幫助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惟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與「小雄」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是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且其所為提供本案國泰商銀帳戶及彰銀帳戶之行為亦屬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所列「3人以上共同犯之」之加重詐欺罪構成要件事實既為刑罰權成立之事實,即屬於嚴格證明事項。查,本案依卷存證據,並不足證明上開實施詐欺犯行之人必在3人以上,亦不能單憑此類犯罪常有多名共犯之臆測,即遽認本案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所定「3人以上共同犯之」之要件。
(二)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對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共27人詐欺取財,係以一幫助行為,侵害渠等財產法益,並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幫助一般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被告係以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意思參與犯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就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於審判中坦承不諱,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三)附表編號10至編號27所示之移送併辦犯罪事實與業經起訴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1至編號9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亦敘明之。
(四)本院審酌:被告並無前科,品行良好,本案因圖小利,輕率將其金融帳戶租借予他人任意使用,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使正犯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憑恃犯罪追查不易更肆無忌憚,而助長洗錢犯罪,妨礙金融秩序、正常經濟交易安全,對人民財產權構成嚴重危害,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警察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致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共27人因遭詐欺而受財產上之損害,兼衡被告本身未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之責難性,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迄今未能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賠償渠等所受損害,暨其於本院所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加油站工作,月收入約25,000元,經濟狀況勉持,沒有人需要扶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被告所犯上開幫助一般洗錢罪宣告之刑雖為有期徒刑5月,惟因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法定本刑係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縱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與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即有不符,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雖不得易科罰金,仍得依第41條第3項規定聲請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併予敘明。
四、沒收:
(一)被告因提供本案國泰商銀帳戶及彰銀帳戶,因而獲有犯罪所得2萬1,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至被告所有之本案國泰商銀帳戶及彰銀帳戶存摺、提款卡,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並未扣案,且該等帳戶已遭列為警示帳戶,已失其匿名性,該等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已無從再供作為詐欺取財工具,諭知沒收及追徵無助預防犯罪,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且徒增執行上之人力物力上之勞費,爰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姿倩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姿倩、康存孝、王元隆簡汝珊、蔡岱霖移送併辦,檢察官王晴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被害人遭詐騙過程、匯款日期時間及匯入之帳號備註1.張愈敏(業據告訴)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對在交友軟體上所結識之張愈敏謊稱:其公司有一個投資方案,請張愈敏替其申購,要先匯佣金,才能領取獲利等語,使張愈敏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10年6月24日中午12時23分許,臨櫃匯款新臺幣(下同)129萬元至被告曾得勝所申辦之本案國泰商銀帳戶。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朱海琦(業據告訴)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在網路上結識朱海琦,假意與朱海琦交往,並要求朱海琦線上充值,使朱海琦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10年6月24日上午11時36分許,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3萬元至本案國泰商銀帳戶。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3.陳麗華(業據告訴)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對在網路上所結識之陳麗華謊稱:可玩金沙娛樂城等語,使陳麗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24日下午1時5分、1時7分許,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匯款3萬元、3萬元至曾得勝所申辦之本案彰銀帳戶。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4.邵若婷(業據告訴)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對在網路上所結識之邵若婷謊稱:在指定網站下注可獲利等語,使邵若婷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10年6月24日中午12時19分許,臨櫃匯款60萬元至本案國泰商銀帳戶。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5.陳惠珠(業據告訴)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對在網路上所結識之陳惠珠謊稱:在從事證券買賣,可以半價賣證券給陳惠珠等噢,使陳惠珠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10年6月24日上午10時31分許,臨櫃匯款28萬1000元至本案國泰商銀帳戶。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6.廖玟婷(未據告訴)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對在網路上所結識之 廖玫婷 謊稱:可簽訂海外投資合約等語,使廖玟婷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10年6月24日上午10時16分許,臨櫃匯款37萬元至本案國泰商銀帳戶。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7.許惠婷(業據告訴)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對在網路上所結識之許惠婷謊稱:可在星際國際投資網站上投資等語,使許惠婷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10年6月23日下午1時30分許,臨櫃匯款100萬元至本案國泰商銀帳戶。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8.楊嘉文(業據告訴)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對在網路上所結識之楊嘉文謊稱:可共同投資美金外幣與股票等語,使楊嘉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10年6月23日下午1時40分許,臨櫃匯款6萬元至本案國泰商銀帳戶。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9.謝庭訓(業據告訴)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對在網路上所結識之謝庭訓謊稱:可在投資平台上賺錢等語,使謝庭訓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入指定帳戶,嗣後謝庭訓驚覺受騙,於110年5月24日上午11時3分許報案,但該詐騙集團於同日又聯繫謝庭訓,對其謊稱:可退款給謝庭訓,但要求謝庭訓要先行匯款等語,謝庭訓再次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又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10年6月23日下午2時22分許,臨櫃匯款9萬6,000元至本案國泰商銀帳戶。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10.范鶯嬌(業據告訴)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以掌握彩券内線、中獎需繳納保證金、稅金等理由,詐騙在網路上所結識之范鶯嬌,使范鶯嬌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24日下午1時15分許,臨櫃匯款50萬元至本案國泰商銀帳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1.張容慈(業據告訴)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對在網路上所結識之張容慈謊稱:可提供投資資訊等語,使張容慈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10年6月23日下午1時39分許,臨櫃匯款117萬5,576元至本案國泰商銀帳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744、662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2.肖紅梅(業據告訴)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對在網路上所結識肖紅梅謊稱:有内幕消息可以購買未上市股票等語,使肖紅梅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10年6月23日下午4時許操作網路銀行,匯款5萬元、3萬2,500元至本案國泰商銀帳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744、662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3.賴春樺(業據告訴)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對在網路上所結識之賴春樺謊稱:可以透過內線訊息炒樓房賺錢等語,使賴春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10年6月23日下午2時13分許操作網路銀行,匯款3萬元至本案國泰商銀帳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708、621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4.張媛淳(業據告訴)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對在網路上所結識之張媛淳謊稱:有房地產的内線消息等語,使張媛淳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10年6月24日上午10時07分許,臨櫃匯款3萬6,100元至本案國泰商銀帳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708、621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5.李梓妘(未據告訴)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對在網路上所結識之李梓妘謊稱:有投資澳門金沙之管道等語,使李梓妘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10年6月23日下午2時21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4分,應予更正)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3,000元至本案國泰商銀帳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708、621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16.李珊娜(業據告訴)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對在網路上所結識之李珊娜謊稱:可投資新葡京娛樂公司等語,使李珊娜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10年6月24日中午12時52分許,臨櫃匯款20萬元至本案國泰商銀帳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708、621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17.簡筱茹(業據告訴)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陸續以小額投資入股廣發證券財務公司、賄賂公司主管及需要保釋金等語,詐騙簡筱茹,使簡筱茹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10年6月23日下午3時32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上午11時許,應予更正),臨櫃匯款29萬元至本案國泰商銀帳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708、621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18.王淑珍(業據告訴)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於110年6月7日起,陸續向王淑珍誆稱:可於http://w.wei7659.com網站投資或投資民宿等語,使王淑珍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10年6月24日晚間8時29分許操作網路銀行,匯款2萬元至本案彰銀帳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708、621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19.武佳瑩(業據告訴)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於110年6月8日起,向武佳瑩誆稱:可透過博奕網站獲利等語,使武佳瑩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24日上午9時57分許,匯款1萬元至本案國泰商銀帳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708、621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20.何明儒(業據告訴)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自110年6月2日起,向何明儒謊稱:可透過「永安福特」app投資獲利等語,致何明儒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同年月23日下午1時及1時1分許,匯款10萬元及10萬元至本案國泰商銀帳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0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21.陳可苗(業據告訴)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透過臉書對陳可苗謊稱:可以認購金購買房屋,再替其轉賣等語,使陳可苗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10年6月24日上午10時30分許,臨櫃匯款33萬元至本案國泰商銀帳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2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22.張逸卉(業據告訴)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對在網路上所認識之張逸卉誆稱:可透過香港運彩賺錢,但須繳交些費用等語,使張逸卉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10年6月23日下午1時58分許,臨櫃匯款30萬元至本案國泰商銀帳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72、2089、2753號移送併案意旨書23.張詩萍(業據告訴)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對在網路上所認識之張詩萍誆稱:因張詩萍投資金莎國際網站,有違約情形,須額外繳交保證金等語(併辦意旨書記載張詩萍遭詐過程有誤,應予更正),使張詩萍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10年6月24日中午12時11分、15分許操作網路銀行,匯款15萬元及13萬元至本案國泰商銀帳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72、2089、2753號移送併案意旨書24.鄒惠萍(業據告訴)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於110年1月底,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交友軟體自稱「 陳少杰 」與鄒惠萍聯繫,推薦其下載詐欺集團架設之「TomahawkFinance-Server」APP,佯稱可投資賺錢等語,鄒惠萍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10年6月24日上午11時55分許,臨櫃匯款55萬元至本案國泰商銀帳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0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25.陳可薇(業據告訴)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於110年6月4日起,以IG自稱「 周立桓 」與陳可薇聯繫,向陳可薇誆稱:可透過「Prospero」APP投資虛擬貨幣等語,使陳可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10年6月24日上午10時11分許,操作網路銀行匯款30萬5,549元至本案國泰商銀帳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87、433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26.柯文雄(未據告訴)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於110年4月10日,以Line暱稱「 小魏 」、「 阿標 」與柯文雄聯繫,佯稱可投資大陸房地產等語,柯文雄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而委託配偶 紀瓊淑 於110年6月24日下午2時47分許,臨櫃匯款45萬元至本案國泰商銀帳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87、433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27.葉麗(業據告訴)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於110年5月間,經由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以「 楊明毅 」、「SAXO客服168」名義與葉麗聯絡,向 葉麗誆 稱:「楊明毅」匯入一筆3萬美元在「METATRADER4」平台帳戶要給伊,須先匯入金錢激活帳戶及繳納滯納金等語,葉麗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10年6月24日上午9時34分許,匯款6萬3,000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63萬,應予更正)至本案國泰商銀帳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1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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