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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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理人賴伊信相對人即失蹤人唐潤輝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於理由欄三第十、十五行有關「101年8月18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1年8月28日」;暨第十五至十六行有關「計至104年8月1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計至104年8月2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蘇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