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5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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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5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留置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中)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錢衍蓁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