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04號上訴人即原告 魏麗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玉琴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瑞水
法官歐家佑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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