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10號聲請人周國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1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和利斯特企業股│第一銀行北斗│108年2月28日│7,875元│LB0000000││││份有限公司賴│分行│││││││ 黃玉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