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12號聲請人恒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廖月治 代理人 陳秀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1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林哥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北斗│108年1月31日│2,583,000元│ER0000000││││ 司林 洪秀花 │分銀│││││├──┼───────┼───────┼───────┼────────┼────────┼──┤│002│林哥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北斗│108年2月28日│2,583,000元│ER0000000││││司林洪秀花│分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