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8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楊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貳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民國106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6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 楊心前 就讀崇仁護校邀同債務人 楊誠堂 為連帶保證人
,向債權人訂借額度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共計262,903元,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戴;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楊心自106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252,604元,及自106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與自106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楊誠堂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表影本各一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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