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30號聲請人 賴冠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3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3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7日屆滿(106年3月25日、26日適逢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敏維┌──────────────────────────────────────────────────┐│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八九六─三│股票│1│1000││││││││││├─┼───────────────┼──────────────┼────┼───┼────┼───┤│02│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二─NX─五八六─七│股票│1│120││││││││││├─┼───────────────┼──────────────┼────┼───┼────┼───┤│03│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X─一四0七─0│股票│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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