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036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丙○○
乙○○甲○○
一、債務人甲○○、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零捌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丙○○前就讀大漢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江財德、甲○○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430,436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0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本件於民國(以下同)98年07月01日開始計息,並訂於98年08月01日開始攤還本息,詎債務人丙○○自99年03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起息日為99年02月01日),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400,837元及如附表所載利息及違約金,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乙○○、甲○○等二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036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江│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61%│││400837│財德, 江婉 │8月01日起│││││元│青├──────┼──────┼───────┤││││自民國099年0│至民國099年0│年息1.55%│││││2月01日起│7月31日止││└──┴───┴─────┴──────┴──────┴───────┘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江│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00837│財德,江婉│3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青│││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