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恐嚇等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取財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恐嚇取財罪罪,經本院於民國91年12月31日,以91年度上易字第1501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
二、受處分人執行徒刑完畢後,於民國97年5月14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2年2月,茲聲請人以其執行結果,性格顯見改善,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再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檢具法務部99年7月13日法矯字第0999027434號函、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9年6月14日泰訓所教字第0991100372號函暨附件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及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各1份等件,聲請免其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
三、本院覆核無異,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鍾宗霖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