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69號上訴人庚○○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被上訴人皇佳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戊○○
己○○○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 律師被上訴人乙○○
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9月1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