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無主上列聲請人單獨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宜蘭縣政府警察局於民國105年7月6日受理民眾拾獲手槍一枝,經追查後無法發現涉案對象。該手槍送鑑定結果,認係改造手槍,具有殺傷力屬違禁物,爰依刑法40條第2項、38條第1項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明定。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及同條項第2款所列之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於違禁物,此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
三、經查,扣案物之手槍,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認「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滑套、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刑鑑字第1050068821號可稽(105他935卷第5頁),是該扣案手槍1枝確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1│改造手槍一支(含彈夾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