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小調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小調字第80號聲請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博能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相對人之姊 張秀慧 於106年4月25日陳報本院其弟張博能另案服刑中,故於106年4月27日之調解期日無法到場,且因其未探視張博能,張博能尚不知此起訴事,亦無法為弟代理出庭云云。而聲請人知悉上述事,即於上開調解期日當場表示,因相對人在監收押中,請逕予進入訴訟程序,有本院調解委員民事事件調解結果報告書一紙在卷可參。故次可認本件當事人尚難循調解程序解決其爭端,有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之情,揆諸前述規定,終結本件調解程序,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聲請調解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