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68號原告 趙惟漢 被告 蘇守品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3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