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23號原告明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函儀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被告鹿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根旭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威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