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90號上訴人即原告順傑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錦松尚群汽車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係以上訴聲明第二、三項分別對被上訴人謝錦松、尚群汽車國際有限公司為主張,且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895,860元、4,332,528元,且屬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4,332,5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9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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