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醫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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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醫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醫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翊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尚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本院106年度醫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95,000元(上訴人僅就其敗訴部分為一部不服之表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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