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1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1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1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柯宜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柒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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