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3號原告 趙安琪 被告 葉春庭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事102年度金上訴字第1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孫啟強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