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昭澤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昭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曾昭澤前犯傷害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11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曾昭澤業於民國102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2年9月
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孫啟強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熊惠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