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徐輝榮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輝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輝榮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8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7211號函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11日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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