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4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2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政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1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政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政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90號、103年度聲字第3175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及6年確定,於民國101年9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801909
4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80190941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吳麗英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