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銘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109年度執聲字第1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銘彥因偽造文書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受刑人陳銘彥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號至4號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附表:受刑人陳銘彥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8日│102年7月9日│102年7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7474號、102年度少│偵字第27474號、102年度少│偵字第27474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244號;移送併辦案│連偵字第244號;移送併辦案│連偵字第244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0143號、103年│年度偵字第30143號、103年│年度偵字第30143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1、52號│度少連偵字第11、52號│度少連偵字第11、5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989號│103年度訴字第989號│103年度訴字第9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2月11日│104年2月11日│104年2月1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989號│103年度訴字第989號│103年度訴字第989號││判決├────┼─────────────┼─────────────┼─────────────┤││判決確定│104年3月23日│104年3月23日│104年3月2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5114號(編號1號至3號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緝字第31號)。│└────────┴─────────────────────────────────────────┘┌────────┬─────────────┐.│編號│4│├────────┼─────────────┤│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年度及案號│少偵字第3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少訴緝字第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3月1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少訴緝字第1號││判決├────┼─────────────┤││判決確定│109年4月2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刑執字第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