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原告 羅國平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兼原告 羅邱寶玉
羅福進 羅福勝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詒軒 律師被告 駱海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618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61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周佳誼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