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財專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財專字第五號
聲請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嘉義分局被移送人甲○○右被移送人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持有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罰鍰新台幣捌萬元。
扣案未貼專賣憑證之洋菸貳仟包沒入。
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晚上十時許,在其所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內,持有未貼專賣憑證之洋菸二千包,為警在國道一號公路南下二百四十七公里斗南收費站前查獲等情,業據其於警訊中坦白承認,有調查筆錄、及扣押之上開未貼專賣憑證之洋菸可資佐證,事證明確。核其行為,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及酒類,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之規定,扣押如主文之物品,應依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五款論科。
二、爰依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