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八六號上訴人 李俊龍
李垂箴 李德星 李敏連 李尚雅 李信真 李德泉 李雅芬 李雅良 李雅珣蕭春鶯 薛志傑 薛淑萍 薛淑如 唐阿水唐 許素月 林聯成 蘇雪煌 顏文和顏 劉寶鳳 游學良 游啟琮 游寶桂 張顯崇 蔡愛玉 原名蔡. 趙學敏 王青梅 郭榮昌 章光逑章 李宜妹 李春泰 吳長鈞 吳梁吉鳳 陳碧玉 陳瑋霞 陳瑞玉 陳名鈞 王玉娟 張永贊 張孫寶彩 林德星 林魏月 張楚松 張陳綢 詹廖蘭 詹國金 詹國謙 詹文玉 詹靖玉 林旺斌潘賽英 鄭琳鄭義鄭寧 黃碧玉 洪研庭 洪昭源 許元耀許 陳素嬅 褚春熙 褚華冬 廖周玉碧 林光震 何徐對妹李生 張秀珠 阮陸妹儂 孫良志 張秀梅 吳文鳳 吳文霞 吳文龍 吳文虎 吳文芳 陳家褆 陳博明 陳慧萍 原名陳. 陳慧珍 陳慧心 古明禮 宋淑媛 黃滿孝 薛劍青 吳宣耀 吳王 鴛鴦 NicolaLo.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Jonathan.上訴人紐西蘭管理信託有限公司(TheNewZealand
Guardian.WilliamThomasRitchie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BrianHow.上訴人AnnaJuli.
Jonathan.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CharlesB.上訴人BrendaRo.
JaneNico.SusanRob.AndrewJo.盧月玲 盧月明 盧芳文 盧章垣 陳瑋鈺 陳明意 陳天木 曾德馨 楊榮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 律師
李孟融 律師上訴人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朝卿 訴訟代理人 林根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五年度重上國更㈡字第四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兩造各對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兩造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分別就原審認定上訴人李俊龍以次一百零三人之被繼承人即如原判決附件四編號一至五五罹難者姓名欄所示被害人就系爭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彼等與對造上訴人南投縣政府間過失比例依序為七分之四、七分之三,酌減南投縣政府賠償金額等事實及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違法,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兩造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兩造上訴均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陳國禎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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