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35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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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3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3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見益 相對人即債務人崁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及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4353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001│300,000元│99年5月25日│├──┼─────────┼────────┤│002│300,000元│99年6月25日│├──┼─────────┼────────┤│003│300,000元│99年7月26日│├──┼─────────┼────────┤│004│300,000元│99年8月25日│├──┼─────────┼────────┤│005│300,000元│99年9月27日│├──┼─────────┼────────┤│006│300,000元│99年10月25日│├──┼─────────┼────────┤│007│300,000元│99年11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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