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568號債權人 張妙妃 上列債權人張妙妃因與債務人 張護 及其全部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妙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說明究欲對「張護」抑或「張護之繼承人」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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