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原告 楊國海
楊國樑 楊蔡幼 楊雪娥 白楊雪女 李長庚 李珍媛 李雅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甘大空 律師被告 楊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育瑩
蔡添富 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薛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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