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勇任 被告 曾坤炳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廖純卿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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