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益賓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許惠瑜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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