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小字第18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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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1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小字第1825號原告 陳錫發 被告 陳品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10月1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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