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17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簡字第17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壢簡字第17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5號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2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所為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所為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上開兩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配合本院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進行相關處遇之計劃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附錄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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