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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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聲請人即債權人戊○○聲請人即債權人己○○聲請人即債權人丁○○
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美商宣科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戊○○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己○○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周素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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