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6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629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每月給付壹萬之依據及聲請金額之計算起訖日,經本院民國98年1月
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