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428號聲請人思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請求之金額非如所附三張本票之總金額,請分別釋明各紙本票所欲請求之明確金額為何(票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