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6號
原   告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戊○○、丙○○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72,000元,應繳裁判費2,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
被告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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