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使用管理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238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禾豐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鴻文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李宗哲
姚添義 蘇春發 陳盈盈 簡正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啓烽 間請求確認使用管理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張競文法官王本源法官周群翔法官王怡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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