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1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承輝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所發支付命令,債權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69391元吳承輝自民國106年10月3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