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275號聲請人 侯嘉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三重區公所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26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34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陳靜芬法官蔡孟珊法官藍雅清法官高榮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沛侯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