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81號原告 塗柏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博元 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兩造間就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全部及其上同區段168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借名關係存在,是該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參照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以每平方公尺單價新臺幣(下同)10萬9,877元(含土地及建物之價值)為合理,故該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4萬5,146元【計算式:109,877×(一層38.43+二層38.43)=8,445,14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63萬0,474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3萬0,474元。故上開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907萬5,620元【計算式:8,445,146+630,474=9,075,6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0,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書記官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