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勞執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執字第38號聲請人 許億霖 相對人寬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參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第四行之「發放資遣費11,269元」應更正為「發放資遣費271,28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依前開說明,自應將此文字誤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勞工法庭法官楊淑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