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苑汝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9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苑汝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捌年。
理由
一、受刑人苑汝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3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楊貴雄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