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4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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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2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408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華國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第二審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2408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余華國犯恐嚇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詐欺罪;第342條背信罪;第346條恐嚇罪與第349條第2項贓物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明文規定。
二、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法定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
被告余華國對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刑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惠敏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