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26號原告 徐獻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2萬9,329元(含積欠薪資、加班費、6%勞工退休金、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獎金及無故扣薪)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叁拾貳萬玖仟叁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為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就原告本件請求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肆仟柒佰貳拾貳元(計算式:14,167×1/3=4,72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