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24號原告 曾佳詮 訴訟代理人 楊國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聲明第一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萬5,271元(含制服扣薪4,326元、資遣費17萬94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應提繳4萬3,806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前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貳拾壹萬玖仟零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為貳仟叁佰貳拾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就原告前開請求部分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是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柒佰柒拾叁元(計算式:2,320×1/3=773)。另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則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叁仟柒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