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319號、95年度偵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8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3月22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5年6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