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33號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五三號、九十五年度他字第六0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共重拾肆點捌玖公克;空包裝總重伍點陸公克)及第二級毒品MDMA貳拾肆顆(共重伍點玖陸公克;空包裝重叁點壹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臺北郵局支局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查獲自加拿大郵寄之包裹二件,內含大麻二包及第二級毒品MDMA(下稱MDMA)二十四顆。查大麻及MDMA皆屬違禁物,爰聲請依法宣告沒收。
二、按大麻及MDMA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皆屬違禁物;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另違禁物得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合先敘明。
三、經查,扣案大麻二包及疑似含有MDMA之橘色藥錠二十四顆,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認扣案大麻二包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煙草共重十四點八九公克(空包裝總重五點六公克),另扣案橘色藥錠二十四顆則均含第二級毒品MDMA(共重五點九六公克;空包裝重三點一二公克)等情,有該局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調科壹字第0九五00一六四五五號檢驗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足徵扣案大麻二包及含有MDMA之橘色藥錠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從而,縱本件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皆屬甲○物,然揆諸前開規定,仍得單獨宣告沒收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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